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| 索引号 | 11620000013897232J/1999-00187 | 主题分类 | 政策文件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| ||
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发文日期 | 1999-03-11 00:00:00 |
| 发文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| ||
| 文件编号 | 国税发〔1999〕40号 | 税种分类 | 增值税 营业税 |
| 政策法律法规 | 涉税通知 | 征收管理 | |
| 税收工作 | 服务对象 | |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据了解,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,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,各地理解不一,执行中不尽一致。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、营业税政策,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,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应当按照4%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,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。